为了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国家制定了诸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近期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意见稿)》共27条。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日、周、月常态化工作机制,压实每个人的责任,让食品安全从责任主体开始落实执行。其中有这些关键问题:
对于需要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以往的法律文件解释相对模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指导人、其他主要决策者)、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意味着,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企业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负责。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因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主体未按照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处罚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规定,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能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导致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