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暌违三年之久的源本创新论坛再次于美丽的兴隆湖畔开启。本届源本创新论坛的主题为“2023我们的增长创新论坛”,由源本生鲜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联合主办。
本次论坛从企业财务发展趋势出发,直击生鲜行业发展痛点,重点聚焦生鲜食材配送行业经营痛点解决、经营风险规避、新发展模式探讨、行业前沿技术普及等议题,共商行业高质量发展之道。
源本生鲜专门邀请到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各位老师为与会企业进行企业经营知识分享。本文将针对兰艳红老师的分享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兰艳红,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财税学院副教授,西南财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注册税务师,税务局特聘讲师,初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考前培训讲师,拥有多年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经验。
兰老师本次论坛的课程主题为《税收新政策解析》。她针对我国最新的税收相关政策出发,为与会企业做了详细的政策解读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的指导。
兰老师表示,2022年出台了很多政策,最重要的就是退税政策。首先,她列出了比较重要2022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政策可以看出国家管理税收思路——减税。因为在疫情的三年间,很多小微企业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为小微企业减小负担十分重要。
从所列出的近30条税收政策中,本次兰老师选择了一下几条比较重要或与生鲜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讲解:第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转型附加扣除政策;第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第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第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随后,就进入了正式的专业板块。第一部分,兰老师为大家讲解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兰老师表示,在税收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愈加复杂。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通常来说,一般纳税人的都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即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特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可进行申请备案,从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应缴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当期销项额—当期进项额。其中,当期销项额不得滞后计算,当期进项额不得提前计算。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当期销项税是否应缴尽缴。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作为重点内容,兰老师进行了详细讲解。首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以及没有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例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等。
兰老师针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行了重点说明。
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内容如下图:
在这一部分,兰老师首先解读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新政,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全行业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大行业大中小微企业均享受该退税政策。
且上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其中,小微企业的留抵退税原理为: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退税=增量退+存量退。计算方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进项税额转出额如下图:
今年,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在了解到与会企业均为生鲜领域相关企业后,在这一部分,兰老师专门贴心的为大家准备了“生鲜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针对从2008年到2020年各类生鲜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汇总,为与会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受到了大家的一致感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流通环节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免征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财税[2011]137号文规定,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部分,主要针对2022年颁布的“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新政”来讲解,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 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 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实行 “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 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可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 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 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
第六部分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部分进行了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前面说到的增值税适用对象在概念上有一些区别。增值税中,小型的纳税企业称为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只有“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
而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其中,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