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传的食品添加剂是洪水猛兽相反,食品添加剂不仅可以使用,而且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给出了明确定义: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食品添加剂为推动食品生产规模化、食品种类多样化立下了不少功劳。但同时,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恶性事件也一次又一次地让消费者树立起食品添加剂有毒的刻板印象。
纵观屡次被爆出来受社会关注的食品添加剂事件,通常有以下三类:
此前发生的苏丹红、吊白块、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恶性事件,并非食品添加剂本身有毒,而是不良厂商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
假燕窝不被市场接纳,不在于添加剂食用明胶不安全,而在于货不对板、涉嫌欺诈。当前,餐饮市场中存在的牛肉不含牛、奶茶不含奶、糖水做蜂蜜等现象即属此类。
正如每天不能摄入过多糖和盐,添加剂也不能脱离剂量谈危害。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由此可见,食品添加剂问题的背后,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真正让人担心的,不是添加剂本身,而是厂家添加违规、非法使用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在实际的食品生产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通常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也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处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对其进行污名化,否则将影响整个行业健康向好发展。同时,要想消除社会对食品添加剂的焦虑 ,还需要多方合力,推动消费者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做到有效监管。但最重要的,是厂家应该借此次事件正视消费者需求,在生产中更加严格地落实食品添加剂相关要求,将科技手段更多地用于提升食品品质,而非用于控制成本提升利润。正如网友所说:海克斯科技”嗨了谁,这要看科技应用是为了谁。